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 36 號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目前我局也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頒證管理。 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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